2005年12月1日 國家有關部門對機動車零部件采取強制認證措施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jiān)委發(fā)布聯(lián)合公告,宣布從2005年12月1日起對機動車燈具產品等機動車零部件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錄內的機動車零部件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委托人在2005年12月即可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產品的認證委托。
國家質檢總局曾于2003年8月1日推出“3C”強制認證制度,即汽車產品必須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不得進口、出廠銷售和在經(jīng)營性活動中使用。其目的是進一步確保與人們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商品達到安全、環(huán)保的規(guī)定,更好地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健康,服務于社會。
然而在實施強制認證的過程中,還是存在著許多不如意,企業(yè)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認識不足,相關法律、召回制度的不健全,強制認證范疇的不完善、檢測機構的權威價值、檢測樣品存在的差異性以及免檢汽車的標準設置問題等等,不得不讓人深思,強制認證的實施到底有多大意義。
據(jù)悉,在此次強制認證范疇中,主要以機動車燈具產品為主,包括:前照燈、轉向燈,汽車前位燈、后位燈、制動燈、視廓燈、前霧燈、后霧燈、倒車燈、駐車燈、側標志燈和后牌照板照明裝置,以及摩托車牌照燈、位置燈。另外,其他實施強制認證的機動車零部件還有:機動車回復反射器、汽車行駛記錄儀,車身反光標識、汽車制動軟管、機動車后視鏡、機動車喇叭、汽車油箱、門鎖及門鉸鏈、內飾材料及坐椅。這是繼汽車頭枕、安全帶以及汽車防盜報警系統(tǒng)之后的再一次針對機動車零部件產品的認證。(完)